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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1日 00:00 作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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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突击发展,严防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

第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分党委或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党支部在分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党委应通过举办二级党校等形式积极向广大师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传播党的知识,提高其对党的认识,引导其中的先进分子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申请书的提出及基本要求。教职工和学生应向所在单位(班级)的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应反映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了解,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坚定信念,对共产主义事业有必胜的信心,应体现出高等院校师生的政治素养和理论素养。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一般应在15天内指派专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入党动机,予以鼓励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第七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申请人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帮助和引导。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递交入党申请书者,是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础人选。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要求及程序是:

(一)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满一季度且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团组织推荐,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预备人选。

(二)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拟定人选名单。

(三)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四)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在进入我校学习(工作)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但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进入我校后仍继续要求进步的,原则上应重新提出申请,其在原学校(单位)时的表现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基本具有端正的入党动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了解,积极要求入党。诚实正直,是非明确,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务,生活简朴,能够模范地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党小组或共青团组织负责向党组织书面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并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

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被联系人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被联系人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端正入党动机,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被联系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继续教育,不断端正其入党动机。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相应的学习小组,进行党的知识及思想理论问题探讨和研究。

党组织可以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多种办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对经过培养教育半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推荐、分党委批准进入学院党校学习。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院党校的培训学习是组织发展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考入或因工作调入我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仍需参加学院的党校培训。

第十三条 坚持定期汇报制度。党支部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上交一份思想汇报;列为近期发展对象后,应有一次系统的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应反映出本人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情况及其他需向党组织汇报的问题。

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被联系人的情况。

第十四条 坚持定期考察制度。培养联系人应当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发展状况,注重考察其现实表现,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簿》,杜绝突击填写。

培养鉴定意见中,既要肯定优点,又要具体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五条 坚持定期分析制度。党支部至少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调整和充实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党校定期举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党校学员推荐程序是:

(一)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团组织的优秀团员推荐意见,从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提出参加党校学习学员名单,报总支初步审查。

(二)分党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查确定学员名单,报学院党校审定。

第十七条 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入学条件:

(一)书面申请入党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半年以上。

(二)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三)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应暂缓考虑。

(四)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在校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

(五)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能够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带动其他人共同进步。

第四章 近期发展对象的确定及预审

第十八条 对条件成熟并经党校培训结业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为近期发展对象指定两名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联系人担任,若联系人不适宜作入党介绍人,应由对发展对象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正式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可采取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材料、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等方式进行,并将政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对情况清楚的人员,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必须对其亲属进行函调或外调。

第二十一条 坚持组织部或分党委预审制度,重点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预审采取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

预审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分党委应责成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入党的应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讨论;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决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预审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报组织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分党委应组织所属支部制定党员发展规划,并定期研究、调整、充实(每学期至少一次)。发展规划报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

学生党员的组织发展规划,以分党委为单位。规划期为当届学生学制年限。各学期组织发展比例,应当既考虑相对平衡,又突出重点。在毕业生离校前两个月内一般不发展入党。

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发展规划,以分党委为单位。

组织部门审查党员发展时,应以批准的组织发展规划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员标准。发展对象应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对党的基本知识有较全面、深刻的了解,基本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在群众中能起表率作用。防止单纯把学习成绩或某方面的突出表现取代党员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在发展前必须报组织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中的相关栏目,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栏目。

第二十六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经分党委同意,方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逐个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宣布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考察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四)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和公示情况。

(五)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有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八)宣读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应如实反映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党员出席会议情况、大会讨论情况、发展对象的态度和表决情况。

(九)支部书记总结。

支委会在支部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完成决议的填写和相关材料的报送。

第二十八条 分党委在收到组织发展材料后,应及时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可由总支委员或热心党务工作且工作经验较丰富的同志担任。

谈话人的基本条件是: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将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向分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分党委应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听取谈话人汇报情况,讨论是否同意发展。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由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党委或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条件成熟的分党委,党委可授权审批,得到授权的分党委应将审批结果上报院党委备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使其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

学生党支部应严格进行党内组织生活,原则上每月一次,组织生活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报所在分党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坚持预备党员宣誓制度。各分党委应及时组织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宣誓。

第三十五条 新吸收的预备党员由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其培养教育,至少每四个月对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做一次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学院党委定期举行预备党员培训班,参加培训班的培训学习是预备党员转正的必经程序。各分党委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届满前半个月内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前应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转正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转正。

第三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清点、宣布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预备党员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包括为党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缺点,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联系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其能否转正发表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转正决议。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有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六)党支部负责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九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总支签署意见,并报院党委批准。

上级党组织(党委或分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不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加强教育。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四十二条 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职权在组织发展上搞不正之风。不准任何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干预组织发展工作,不准违反组织程序突击发展。

第四十三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有关责任人,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党员档案材料审批、归档、交接转移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外寄时必须按档案袋所列项目逐一核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审批、档案材料不齐全、档案遗失等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并取消其所在总支、支部当年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